晋估协发[2024]4号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土地评估机构在机构备案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在执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自然资源部有关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问题,降低了估价报告质量,影响了行业声誉,也给评估机构和人员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为严格规范我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执业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履行机构备案
对土地估价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备案是《资产评估法》赋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土地估价机构在进行机构及人员备案时,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特别是该法第十四条中提到的禁止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一定要严格遵守,认真落实。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将违约责任细化明确,减少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纠纷。评估机构应为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专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机构及人员备案的要件材料。评估机构备案时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二、依法依规开展执业评估,客观公正出具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各级政府、人民法院等部门处置土地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机构在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时,应按照《资产评估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自然资源部有关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要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查勘,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和其他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但对无法进行核查验证的资料,应由委托方出函说明。在接受委托方委托时,须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委托方对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要件、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出具承诺函。
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完整的评估程序,尤其关注估价师现场查勘、报告三级审核、报告电子化备案、档案归档等环节,禁止出现《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中的提到的“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现象。
三、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及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
承接评估项目,要依法依规,公道正派,不得采用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不得采用贬损、诋毁其他机构、挖对方墙角、损害他人利益。
对于评估费的收取,应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32号),与委托方协商评估费时,应综合考虑项目难易程度、项目规模、投入成本、评估总额等因素。也可参照中估协《关于报送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及收费标准的函》中“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土地)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90%计算”。
四、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的结果,省协会将在本网站予以通报,并记入机构及个人诚信档案、三年内不予出具机构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证明,取消评估机构诚信等级的参评资格。
土地评估机构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协会给予下列自律惩戒:警示提醒、责令整改、纠错检查、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各类推荐、取消资信等级,并惩戒决定及时报告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4年6月7日